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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抢劫罪刑事案件

2020-10-10 14:25:06    
摘要:周某抢劫罪刑事案件当事人:周某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2009年6月30日下午,陈某、张某、刘某、韩某(均已被判刑)伙同周某等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下沙新街,由周某以提供色情服务为幌子,将被害人杨某诱至航头...

周某抢劫罪刑事案件

当事人:周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30日下午,陈某、张某、刘某、韩某(均已被判刑)伙同周某等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下沙新街,由周某以提供色情服务为幌子,将被害人杨某诱至航头镇下沙西街XXX弄XXX号北侧出租屋内,由陈某、张某、刘某、韩某等人冲入屋内实施抢劫,劫得被害人杨某移动手机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654元)、黄金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17,411元)等财物。

2018年11月6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周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诚。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毒品检测报告单及检验报告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结伙劫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某辩称其只是想参与盗窃,对同案犯实施抢劫不明知。辩护人马政鹏律师提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构成盗窃罪;周某系从犯;周某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