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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

2020-10-10 14:24:20    
摘要:于某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当事人:于某辩护人:马政鹏、鹿惠莹,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2018年4月起,吕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租用某市洲际商务中心部分楼层对外从事股票期权非法...

于某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

当事人:于某

辩护人:马政鹏、鹿惠莹,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起,吕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租用某市洲际商务中心部分楼层对外从事股票期权非法经营活动。吕某、张某等人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在互联网租用域名开设“XX”官网,提供“XX财经”APP交易软件下载,搭建网上交易平台;雇佣业务员采用电话营销的方式,以低于正规期货交易所的开户及交易条件、帮助客户配资等为诱,大肆招揽投资人,进行场外股票期权交易;并同时提供网络直播行情分析、推荐交易等服务。

经查证,截至案发,吕某、张某等人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数额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亿余元。其中,于某受雇担任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管,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10万余元。于某于2019年4月2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5万。

辩护人马政鹏律师认为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且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缴纳。)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