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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

2020-10-10 14:21:01    
摘要: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当事人:钱某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秦某。2016年4月,某公司在某市海宁路XXX号成立静安分部,由钱某担任经理,许某、黄某、俞某...

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

当事人:钱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秦某。2016年4月,某公司在某市海宁路XXX号成立静安分部,由钱某担任经理,许某、黄某、俞某、楚某、卫某担任业务员,通过熟人介绍等推广方式,承诺固定年化收益率,以签订借款协议书等形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司法审计,钱某任职期间吸收资金共计5,126万元,未兑付3,876万元;许某任职期间吸收资金1,821万元,未兑付1,442万元;俞某任职期间共计吸收资金350万元,未兑付48万元;楚某任职期间吸收资金340万元,未兑付320万元;黄某任职期间吸收资金303万元,未兑付228万元;卫某任职期间吸收资金167万元,未兑付127万元。

2019年2月20日,钱某、许某、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卫某、楚某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3月5日,黄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许某、黄某、俞某、楚某、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钱某否认起诉书指控其在某公司静安分部担任经理职务,辩解其不管理公司静安分部事务,不拿提成。其辩护人马政鹏律师认为钱某构成自首,可依法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