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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保险诈骗罪刑事案件

2020-09-08 14:22:22    
摘要:雷某保险诈骗罪刑事案件当事人:雷某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1、2018年3月底,雷某伙同刘某(另处)在云南省某市制造刘某手机遗失、支付宝账户被盗刷人民币87,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假象,后向某县公安局下辖派...

雷某保险诈骗罪刑事案件

当事人:雷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1、2018年3月底,雷某伙同刘某(另处)在云南省某市制造刘某手机遗失、支付宝账户被盗刷人民币87,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假象,后向某县公安局下辖派出所报案,并将骗取的公安机关立案回执等材料上传至支付宝公司的保险平台申请理赔,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刘某赔付87,000元。

2、2018年4月初,雷某伙同许某在某市制造许某手机被盗、支付宝账户被盗刷48,000元的假象,后向某市公安局下辖派出所报案,并将骗取的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等材料上传至支付宝公司的保险平台申请理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许某赔付48,000元。

3、2018年4月上旬,雷某、高某伙同齐某在湖南省某市制造齐某手机遗失、支付宝账户被盗刷29,600元的假象,后向该市公安局下辖派出所报案,并将骗取的公安机关立案回执等材料上传至支付宝公司的保险平台申请理赔,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18日向齐某赔付29,600元。

4、2018年5月中旬,雷某、高某伙同张某在广东省某市制造张某手机遗失、支付宝账户被盗刷20,000元的假象,后向该市公安局下辖派出所报案,并将骗取的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等材料上传至支付宝公司的保险平台申请理赔,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张某赔付20,000元。

5、2018年5月下旬,雷某、高某伙同周某某在某市制造周某某手机遗失、支付宝账户被盗刷66,000元的假象,后向某市公安局金下辖派出所报案,并将骗取的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等材料上传至支付宝公司的保险平台申请理赔。公安机关在侦查周某某支付宝账户被盗刷案时发现周某某等人有诈骗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于同年5月25日将上述3人抓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向周某某赔付66,000元。

2018年5月25日,雷某、高某、周某某在上海市金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6月13日,张某在广东省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7月5日,齐某在湖南省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8月16日,许某在云南省某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雷某伙同高某、许某、齐某、张某、周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中雷某系数额巨大,高某、许某、齐某、张某、周某某均系数额较大,周某某系未遂,其行为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雷某对指控的事实过程没有异议,辩称其只认识高某、许某,理赔过程始终找的是支付宝公司,不认为是保险诈骗。

雷某的辩护人马政鹏律师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同时提出雷某等人与支付宝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的诈骗行为,发生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主动购买支付宝账户安全险,在使用支付宝和诈骗过程中根本不知道账户安全险的存在,没有利用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的犯罪故意;本案中行骗的对象不是保险公司,而是支付宝公司,行骗的依据是与支付宝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本案的行为侵犯的主要法益不是保险市场的管理秩序,而是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辩护人马政鹏律师认为雷某等人在使用支付宝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与支付宝公司订立的服务合同,虚构手机被盗,支付宝账户资金被盗刷的事实,骗取支付宝公司数额较大的钱款,其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结合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雷某以合同诈骗罪从轻处罚。

雷某的辩护人马政鹏律师还提交了支付宝注册页面截图、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安全保障规则、太平保险理赔规则等书证,用于证明雷某与支付宝公司间存在服务协议,依据安全保障规则进行索赔。

 

判决结果:

一、雷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