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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走私普通物品罪刑事案件

2020-10-10 14:21:45    
摘要:李某走私普通物品罪刑事案件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辩护人:刘映秀,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当事人:李某辩护人:马政鹏、鹿惠莹,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2017年8月至11月间,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进口液晶显示板的过程中,为降...

李某走私普通物品罪刑事案件

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辩护人:刘映秀,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李某

辩护人:马政鹏、鹿惠莹,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至11月间,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进口液晶显示板的过程中,为降低货物进口成本,牟取非法利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李某在明知林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包税通关”方式为他人走私进口液晶显示板的情况下,仍经与林某共谋后,决定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费用的“包税价格”委托林某等人进口涉案液晶显示板,并通过公司员工的账户支付“包税”费用。经某市海关统计核查,某科技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方式进口涉案液晶显示板共计8票,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962,990.8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2月26日,某海关缉私局接本案线索后立案侦查,并于次日派员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抓获李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实。同年3月13日,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海关缉私局缴纳暂扣款100万元。

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包税通关”方式委托他人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96万余元;李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具体委托他人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李某作为该公司的主管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单位及其本人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暂扣款100万元,可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李某酌情从轻处罚。

李某的辩护人马政鹏律师认为,李某为帮助朋友才犯罪,案发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时间持续较短,希望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一、某科技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七万元。

(已预缴罚金六十万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向人民法院缴纳。)

二、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