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当事人:王某
辩护人:马政鹏、鹿惠莹,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4日晚,王某与被害人曹某共同至本市新会路XXX号XXX楼某酒吧饮酒,王某趁曹某上厕所之际将曹某的iphone7plus手机藏匿于自己身上。二人随后前往本市西康路XXX号汉庭酒店301房间休息,期间,王某趁曹某因醉酒失去意识之际,使用曹某的指纹解锁上述手机及手机内支付宝密码,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只价值人民币13049元的佳能EF24-70mm变焦镜头。次日凌晨0时50分许,王某携带该手机离开酒店,并在附近超市再次使用该手机支付宝消费了人民币218元用于购买香烟及食品,后逃离现场。后曹某发现交易记录,通过客服将上述相机镜头订单取消,并收到了该笔退款。
2019年8月23日晚,王某与被害人齐某共同前往上述酒吧内饮酒,后二人共同至本市某主题酒店休息,期间,王某趁齐某熟睡之际,使用齐某的指纹解锁手机内支付宝密码,将被害人齐某的支付宝及绑定的银行卡内钱款转至其使用齐某身份新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内,共计人民币14500元。
2019年9月24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家属已代为赔偿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判决结果:
某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王某盗窃罪成立,经过刑事辩护律师马政鹏的努力,量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