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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案件

2020-09-27 10:24:58    
摘要:吴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案件当事人:吴某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2018年9月中旬,吴某经林某介绍得知赵某需购买价值1250元人民币的大麻叶。通过林某居间介绍,双方约定于当月19日晚在某市中山北路见面进行交易,嗣...

吴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案件

当事人:吴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中旬,吴某经林某介绍得知赵某需购买价值1250元人民币的大麻叶。通过林某居间介绍,双方约定于当月19日晚在某市中山北路见面进行交易,嗣后,吴某将一包重4.28克大麻叶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贩卖于赵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扣押该包物品和毒资,经称重重量为4.28克。并从吴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扣押了大麻叶15.04克。经检测,上述大麻叶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2018年10月25日9时50分,林某主动至某市公安局下辖派出所投案。吴某、林某到案后对前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马政鹏律师认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吴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二、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

(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毒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毒资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