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都以为殴打他人后只要积极赔偿并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就能免于处罚,其实这样的认知过于片面了。
公安机关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时,确实存在加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后就对其不再处罚的情况,但仅限于情节较轻的案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那么公安机关处理打架斗殴事件时如何确定情节轻重呢?
很简单,只需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即可。
如果鉴定结果并无伤情或构成轻微伤的话,原则上需要对加害人进行行政处罚,但考虑到被害人实际伤情并不严重,只要加害人能够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就可以不予处罚。
不过,当鉴定结果构成轻伤以后,案件性质就变了,就会被立为刑事案件,此时即便是加害人积极赔偿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免于处罚的可能性也小了很多,但也并非不可能。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考虑到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了和解,经过综合考量,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的条件,那么检察院也有可能做出罪轻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说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经过综合考量,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也有可能会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如果鉴定结果构成重伤,那么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只有当加害人存在多项减轻、从轻情节时,才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比如,加害人是未成年人,同时又具有自首和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形,如果考虑到未成年人未来学习生活的需求,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起诉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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