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师这个行业时间久后,遇到过太多千奇百怪、令人咂舌的案件;感受过太多每个个案背后的喜怒哀乐、悲欢离合、命运的跌宕起伏;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亲历了每个案件当事人深陷其中百转千回的滋味与不知所措;更是多次直面人性在大是大非抉择上的懦弱、胆怯、逃避,当然还有某些至暗时刻闪烁善意的光……
这篇办案札记和大家分享一个关于人性的案件,也是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都会面临的抉择,当你遇到陌生人需要帮助时你会选择“yes”还是“no”?
而当你处在被他人帮助的角色,助人为乐者因帮助你财物受损了,或者受伤了甚至身亡了,你会置之不理还是积极进行补偿?
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的秋天某个忙碌的工作日,委托人一家人到律所向我咨询。我看人数众多,大家都神色凝重,面带悲怆,心想一定是遇到了很大的难题或麻烦。客气寒暄几句后,便请他们直奔主题,通过他们的讲述才知道事情是这样的:
委托人的父亲系公园里一个外包公司派过来负责公园绿化,日常工作给花草浇浇水、修剪修剪绿植……2022年8月某天下午父亲快下班的时候,有游客的无人机掉入湖中。
后游客见委托人父亲在给花草浇水便过来寻求帮助,请求委托人父亲帮忙打捞无人机。委托人父亲平时就是个热心肠的人,也没多想,脱了衣物便走进湖中帮忙打捞,但不曾想,委托人的父亲因此溺水。
救护车赶到时,委托人父亲已经身亡,后派出所也出警到现场进行调查,对案涉人员进行询问做了询问笔录,最后排除了他杀可能,判定是意外事故。
因享受含饴弄孙、天伦之乐的父亲突然过世,委托人一家人都非常悲痛,同时对请自己父亲帮忙打捞无人机的人非常气愤。
一方面事故发生后对方不仅没有任何慰问,说过任何一句对不起或是安慰家属的话,甚至是躲起来避而不见,逃避责任;另一方面他们也想通过法律寻求帮助,要一个公平、公正的道理,为自己的父亲讨个说法。
调查取证,时间紧迫
01 常规证据的利弊权衡、爱恨情仇
接受家属委托后,我首先梳理了整个案件的经过,但由于从委托人当时并不在现场,也是事后从各种人各种途径了解到的只言片语后转述给律师的,所以从委托人口中所了解到的事实在大部分时候并不是全部或者说是真正的事实,所以律师在这个案件中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案件事实这部分,有待进一步了解、完善后再次进行梳理。
本案要想顺利立案需要:
1.被告身份信息
2.所有原告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亲属关系证明
3.派出所的出警记录
4.基础的证据材料
针对以上立案材料,由于委托人并没有任何被告的身份信息,我也只能从有过出警记录的派出所入手进行调取,以便知道被告的身份信息进行立案诉讼。
因时间过于紧迫,我把手头的案子都暂且放了放,接受委托的第二天就去了一趟与本案有关的派出所。一方面调取出警记录、被告身份信息,另一方面也想和办案民警当面沟通、了解这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调取的过程并不顺利,由于是涉及到有较大争议的案件,且涉及到生命权纠纷,民警在出警记录上的描述中仅有被告的名字,并没有身份证等信息,也就是我们还是无从得知被告的身份信息。当时处理这个案子的民警也不在派出所,我也是从其他警官口中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
但是我不想放弃,依然在派出所等,等了好久,在我想此行恐怕没有太大收获要放弃的时候,另一个有较高职位的警官了解到了我的困境,且调取的信息系用于诉讼解决问题和矛盾,而非挑起纠纷。便帮助我调取了被告的身份信息,并叮嘱我只可用作诉讼用途,我非常认真地作出了保证。
我深知这个信息也是委托人想拿到的,同时我也非常清楚这类案件中律师的执业风险。所以当委托人知道我在派出所调取到被告信息时,急忙忙赶到派出所想获取名字和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时,我一方面安抚劝导他们已经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了,千万不要节外生枝叶,一定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进行维权;另一方面我也将其中的利害关系同他们讲明“律师办案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无法作其他用途的,所以即使我是你们委托的律师,我也有保证此信息除诉讼不作他用的义务,所以我是没办法把这个信息告诉你们去找他把本人的,也希望你们理解。”好在委托人亦非常明事理,未再作强求。
02 非常规证据的争分夺秒、急中生智
在谈案过程中,我注意到本案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证据即公园的监控录像,这个录像能最直观还原案发当时的全部情况。从委托人口中了解到派出所有拷贝,自己在派出所看到过。
我随即联系处理这个案件的派出所民警进行核实,并提前了解清楚调取当时监控录像需要的手续及材料,同时从民警口中得知非刑事案件的监控录像类材料一般会在一个月左右被覆盖。而接受委托时,距离事故发生时间已经过去半个月了,也就是律师只有半个月的时间准备好手续调取。
而调取手续中有一项系调查令,在还未立案的情况下,该调查令半个月时间内恐怕非常难以开具。所以时间变得异常紧迫。
在接受委托第二天去调取出警记录和被告身份信息时,从警官还得到了连同执法记录仪一并调取的思路。但由于都会被覆盖,而法院立案时间长,再等分配承办法官开具调查令恐怕真的来不及。于是我同警官进行多次沟通,讲明我们调查令恐怕很难在覆盖之前拿到,但是这个证据又是全案中最关键的证据,看看能不能不进行覆盖。警官给的答复系自动覆盖,这个确实没办法。
后来我又想了一个办法,拜托警官把这两个材料暂时帮我们保管下来,但是要怎么才能保证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呢?最后警官同意我们用一个全新的u盘对这两项材料进行拷贝,并保存在派出所,待我们拿到调查令之后,再提供给我们。
万幸能把关键证据保存下来,案子处理到这一步,我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一些。我拿着今日调取到的被告身份信息、出警记录回到律所整理诉讼材料,以便尽快立案。
诉讼材料准备
在进行诉讼材料准备之前,我先检索了江苏全省及案涉法院近十年以来类似的案件,了解了这一类案件的案由选择、裁判走向等。
首先初步锁定本案案由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并以侵权作为一个大的切入点。根据这一主思路,寻对于该案由项下的赔偿方式、计算公式进行了罗列,整理。并根据委托人父亲的实际情况罗列诉讼赔偿明细,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进行了详细的计算。
其次,由于本案时间的紧迫性,我在证据材料的选择处理上,尽可能选取能简明扼要呈现案件关键的证据,以便案子先顺利进行立案,调取本案更关键的证据。
最后,在委托人把基础亲属关系证明提供后,我把全套诉讼材料整理好后到法院现场进行立案,并在立案时和立案法官充分沟通本案证据覆盖的紧迫性,请务必尽快安排立案和分配法官,并一并提交了调查令请她给之后分配的承办法官。
好在立案庭法官也非常理解我们委托人的心情和案子的紧迫性,在我还没有离开该市的法院时,就收到案子立上案的消息了。这是我承办这么多案件里,立案最快的一次,这个案件又进一步取得进展了。
没过几天,又收到案件分配承办法官了,我马上联系承办法官,说明我们这个案子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也非常理解,很快就给我开具了调查令。拿到调查令后我马上就到派出所调取到了监控录像和执法记录仪以及询问笔录,好在时间赶在了覆盖之前。
我之前从来没想过半个月内竟然真的能够完成这项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真的是事在人为啊。现在想起来,还是要感谢办理这个案件遇到的警官、法官们的尽心尽责。
开庭前工作准备和调解
在调取到监控录像和执法记录仪后,由于该证据系由派出所直接给承办法官的,所以我必须联系承办法官取得光盘。又由于司法执法记录仪证据的特殊性,该备份系律师不能带走的,所以我又花了一整个下午的时间在法院大门的保安室仔细看了这几个小时的执法视频。
又花了好几个星期反复看了公园里的监控录像,为了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又驱车几十公里到案发的公园进行实际勘察及走访。在这个过程中一步一步明晰本案的诉讼思路和退路。
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依然是避而不见,最后委托律师进行沟通调解,但是多次调解协商沟通都因被告金额过少,委托人觉得情绪上接受不了而以失败告终。且在这个过程中,委托人了解到被告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但一来对此毫无歉意,二来对此事也并无诚意之后,更为崩溃。
作为委托人的律师我深深地感同身受,所以在他们多次提出“若不是他们让我父亲下去帮忙,我父亲就不会发生意外……”之类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的因果关系论时,我并不制止,我知道这种无声悲痛足以给一个中年男人内心带来多大的崩塌,失去至亲的痛苦一生的时光都不足以治愈。
至于调解工作在被告没有足够的诚意的情况下,我也没有再反复做双方工作,虽然大部分时候调解能更好地化解双方矛盾,但在本案中,委托人可能更多地想要的是一个“公道”。
开庭及判决结果
其实在做了大量的案件检索和检索报告之后,我就大概知晓这类案件的裁判走向了,我们主打的侵权方向在看完监控录像和执法记录仪之后就不太站得住脚了。因为录像只有画面,并没有声音,除了看到双方交谈之外,并不知晓交谈内容,具体内容只有被告和逝者清楚,而被告在此情形下大概也只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只是民警到达现场后救援的一个情况,也没有太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材料,所以整体而言侵权的构成要件并不满足。
最后法院判决也认为,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侵害行为,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本案委托人父亲因下水捞取被告的无人机溺亡,但委托人父亲下水是否系因被告指示要求,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未能作出定论。本院从公安派出所调取的监控视频,因只有画面没有声音,当事人质证作出了不同的推论。根据归责原则,本案应由原告举证被告存在过错,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在事故中存在指示、教唆委托人父亲下水捞取无人机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碍难支持。
侵权这条路径走不通,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难道被告真的一分钱都不需要补偿我方委托人吗?好在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法律上有一条“见义勇为”条款,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委托人的父亲系因帮被告捞取无人机而溺亡,即使被告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被告作为受益人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若被告不分担损失,有悖于公平正义之理念,也不符合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和准则,更是与我们国家倡导的公平精神和人文理念,不相符合。
而最后法院也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根据这个条款结合对方经济状况、受损情况等对我方委托人进行了补偿性赔偿。
律师办案心得
在这个案件中首先是进一步意识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调查取证权的被动性和局限性。在意识到这个现状后,律师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在这个规则框架内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调取更多证据的空间。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一定要学会灵活变通,还有注意沟通技巧。
其次,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定要善用案例检索,一个好的检索报告能够帮助律师在接案和办案过程中更好地找到案件的突破口,预测出案件可能的走向,进而尽可能提前做好开庭思路转变的准备。
第三、和当事人的沟通工作非常重要,要善用沟通,且对于当事人可能情绪会严重影响案件的案子,要学会疏导、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先把当事人情绪稳定下来后,再谈法律,再好好交流法律事宜。
毕竟人都是情感动物,我们律师不可能要求每个当事人都是理智的,尤其在本案中,我试图换位思考过,设身处地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我发现当我站在他位置上,我便可以理解他的激动、愤怒……法律条文、开庭这些看上去冷冰冰程序化的背后是一个又一个鲜活的人,和会跳跃的情绪,律师自身情绪稳定并能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很重要。
第四、进一步认识到了人性的深不可测以及在利益面前大部分人永远是趋利避害的,甚至一直到判决结束后被告甚至都没露过一次面,哪怕是电话安慰或向我委托人电话道歉都没有。而补偿的这个钱对他来说又能有多大损失。
而且很多时候,很多人打官司也并不是为了能拿到多少钱,还是我前文提到的,只是想要一个公道,想要我们法律人也一直在追求的公平、正义……
最后,还是想用我很喜欢的一句话做为文章的结尾,勉励自己在漫漫律途中继续保持前行,“我们办的不只是一个案子,还是别人的人生。”
所以,不管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案件大小,对于每个委托人来说都不是小事,作为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万万不敢马虎和大意,一定要尽心尽责办好手头每一个案件,力求每个案件都是全力以赴!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