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常常会看到酒后驾车的司机,为逃避酒驾处罚,使出五花八门的手段拒绝配合甚至阻挠交警正常执法,如逃避酒精含量检测;将自己锁在车内、弃车逃跑;不配合进行呼气酒精检验;在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时通过故意饮酒等方式破坏检测结果等。
那么这些拒绝配合执法的行为,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可以明确的是,当侦查机关掌握了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初步证据后,行为人即具有配合侦查机关完成侦查取证的义务,若此时行为人故意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方式来污染证据,该不利后果归于行为人本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从重处罚。
酒后驾车,妄图用小手段混淆视听,这种耍小聪明的行为,终究难逃法网。同时提醒广大市民,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