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侦查机关却未获取有力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致使案件本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如何看待,这种情形是否会被判刑呢?
答案是不会。
在实务中,嫌疑人已经认罪但最后公安机关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虽然不多,但也还是存在的。这是因为刑事案件里证据是案件的基础,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认罪认罚替代侦查取证和审查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表示,也仅仅是其有罪供述,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规定,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方可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相对应的决定。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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