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首尔警察厅当地时间10月30日晚间通报,29日晚梨泰院踩踏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已升至154人,另有130多人受伤,悲剧的发生,着实令人痛心。踩踏事故在我国也已经发生过多次,如令人印象深刻的2014年上海外滩踩踏事故,而在事故发生后,谁来承担责任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一般来说,踩踏事件多是发生在商场、娱乐场所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群众在这种公共场所参加的活动都是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开展的,因此,管理人员应对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如果是场所的管理者或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管理者与组织者应当对踩踏事故的受害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是在无人管理的场所在无人组织的情形下发生踩踏事故,那就要考虑行政机关是否存在管理不当,如果行政机关存在管理不当,那么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可以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
那么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承担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行政机关负责人如果对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也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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