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是企业经营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现实中有个别企业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然涉嫌犯罪。
首先,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行为。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于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是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高利转贷的,应予立案追诉。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行为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因此,在获取贷款之后,企业应当严格监督资金的使用和流向,规范企业自身正确使用贷款,同时也监督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认真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不做违法乱纪的行为,避免引发相关风险。同时,借款人在借款时也要对借款资金是否属于高利转贷的资金提高警惕,一定要充分了解所借资金的来源、性质和利息是否合法,同时不要怕麻烦,也不要过度自信,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明。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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