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无小事,企业生产过程中任何一点小纰漏都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事故,不仅会损坏设备设施,造成经济损失,更有可能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
那么一旦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管理决策权,那原则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责任承担形式上来看,首先是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其次是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负有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因此企业在生产、作业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企业员工岗位培训体系,制定企业生产事故应对机制,尽可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勿因安全意识不足造成重大生产事故而涉嫌违法犯罪。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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