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用于抵扣的。这对纳税人来说自然是有利的,但同时给了一些人“钻空子”的机会,出现了虚开额抵扣应纳税额的情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会造成国家严重的经济损失,显然是违反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款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目前国家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追诉标准较低,而且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主体。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持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重视取得不规范发票的涉税问题,主动地、有意识地去规避风险。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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