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个当事人向小贷公司借款,并且把自己名下的车辆质押给了小贷公司。在之后的还款过程中,其与小贷公司产生纠纷,遂自行将车辆偷偷开了回来,却不料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很多人要纳闷了,汽车本身就是车主本人所有的,并不属于他人的财物,为什么会构成盗窃罪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盗窃。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由此可见,盗窃罪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注意哦,这里并不要求是他人所有的财物。
其次,我们要理解什么是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车主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他人,他人因此成为质押权人,质押权人对质押的汽车的占有是合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质押的汽车对于车主本人来说,属于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尽管车主是汽车是所有者,依然享有所有权,但他人对质押的汽车却享有实际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这部分权利正是车主本人因质押而自愿放弃的权利。
所以,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在车主本人将汽车质押给他人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质押的汽车开回,实质上是侵犯了他人对汽车的占有与控制,此时他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了损害,这是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的,该行为就是盗窃行为。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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