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营企业之中,挪用资金的刑事风险广泛存在,被称为是“企业家绕不开的坎”。企业高管尤其是私企的实际控制人在挪用单位资金时,大多数不会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甚至往往会伴随这么一种想法,这钱就是借用一下,还回去不就行了。
那么,挪用资金后主动归还,是否真就不属于犯罪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依据法律规定,挪用单位资金未超过三个月归还的,原则上确实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要求挪用资金的目的不是使用企业资金为个人牟利或是进行非法活动。
如果挪用的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即使在三个月内归还,仍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针对挪用资金后未在三个月内归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还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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