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实行档案封存制度,那么当他们成年后,能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的立法本意就是保障未成年人正常发展,不因曾经犯罪而受限,除特殊情况外,受理单位都应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实践中,无犯罪记录证明一般都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并盖章,但考虑到各种因素,很多派出所都不愿出具,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可以找检察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七条,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现今生活中,升学、工作等诸多事宜都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依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使其能够不受社会排斥,也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应有之义。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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