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它是针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而做出的原则性承诺,具体指的是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单方面提出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在一审时被判处的刑罚。
为什么刑法中会有这样的原则呢?这是因为我国刑事审判采取两审终审制度,如果没有此项原则约束的话,被告人上诉的结果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面临刑罚可能会加重的结果,大多数被告人都不敢上诉,势必会导致二审程序沦为摆设,进而导致一些错案无法得到及时纠正。
那么,上诉后是否绝对“不加刑”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前面也说了,“上诉不加刑”是原则,针对的是被告人单方面上诉的情形,而有原则就会有例外,以下几种情形下就可以突破“上诉不加刑”:
一、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的案件,即使被告人也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仍可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自诉人提起上诉的案件,无论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改判,减轻或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维持原判。
三、发回重审发现新事实的案件,如果法院认定补充起诉的犯罪事实是新的犯罪事实,在重审一并处理时就不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所以,“上诉不加刑”并不是绝对的,只是为了保证被告人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在允许例外情形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保证了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也有利于二审人民法院及时发现和纠正原裁判可能发生错误,重新进行审理,作出正确判决,从而逐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