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感兴趣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刑法》上有一个名词叫“追诉期限”,指的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
那么是否过了追诉期限,就一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呢?其实并不是,有几种情况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的。
第一,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被发现,一经立案,无论过了多久都会追究到底。例如,在2016年时南京市公安局就对轰动一时的“96南大杀人案”是否已过追诉期限作出了回答,明确该案会追查到底。
第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考虑到社会稳定、群众安全感以及犯罪影响是否消除等因素,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仍可进行追诉。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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