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姜与小张系异性朋友关系。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小张与被害人张某1相约到太和县五星赶会,后二人在五星一家宾馆发生性关系。
小姜得知此事后于19时许到小张家教唆小张到五星派出所报案,控告被张某1强奸,意图使张某1受到刑事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通话记录、住宿登记表,证人张某2、张某3证言,被害人张某1陈述,被告人小姜、小张供述等。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姜教唆被告人小张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遭受强奸,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被告人小姜、小张的刑事责任。小张受小姜教唆,二人一起到太和县星派出所告发张某1强奸,小张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小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小姜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小张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分析】
小姜、小张都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也能够意识到诬告陷害他人强奸的危害,故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两人实际上也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故两人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犯罪。
其实,强奸罪设立的主要目标是为了维护女性的合法利益。女性保护自己的利益无可厚非,但任何一种权利如果滥用侵犯到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都是不可行的。女性勇敢向公安寻求帮助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像本案中小姜、小张这样的行为绝对是不可取的,每个人的清白都很重要!
小姜和小张他们的行为不仅玷污了被害人的名誉,也浪费了公安力量和社会资源,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增强他们对法律风险和后果的认识,以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此外,我们也要加强社会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力度。媒体应当及时曝光类似案件,以警示公众,提高社会的法治意识。同时,要加强对被害人和冤假错案的救济机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的判决和赔偿。
最后,对于犯罪行为,法律是最有力的制约和约束力量。应当加大对诬告陷害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惩治这类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