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苏州经营手机店的赵某,以低价收购了6部手机,不曾想图个小利,高兴劲儿还没过,自己却成了犯罪嫌疑人,甚至还可能获刑,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是有人拿着来历不明的手机想要卖给赵某,而赵某在明知这些手机是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情况下,没有选择拒绝,甚至还趁机压价收购,最终因小失大,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也就是大家所说的销赃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对来路不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贵重物品,尤其是手机、珠宝、黄金、车辆等,千万不要贪图“物美价廉”,如果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违法犯罪得来的赃物仍然买卖的,将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像案例中这样的经营者,如果还存在与上游犯罪共谋的情形,甚至有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面临更重的刑罚。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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