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5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显著减少,但仍有少数用人单位和个人怀着侥幸的心理,拖欠员工工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妄图以身试法。
不久前,广东一老板黄某就因此被判刑,黄某拖欠50多名工人工资共计600余万元,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批准逮捕。最终,黄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那么,怎样的行为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呢?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该罪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首先,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其次,拖欠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满足以下两种情况的就属于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累计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最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对于满足以上要件的行为,最高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拖欠工资报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担当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切不可逾越法律红线。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法治意识,遇到恶意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