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没有参与犯罪,只因出售了几张银行卡而获刑,这是为什么呢?
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处于高发态势,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
大部分电信网络犯罪都离不开信息流和资金流这两个关键要素,而“银行卡四件套”则是其中必需的载体。“银行卡四件套”,即个人的银行卡、对应绑定的手机卡、身份证和U盾,往往被赌博网站和电信诈骗团伙用来制作收款接口和洗钱。
目前,收售“银行卡四件套”的黑色产业链已经十分成熟,没有固定收入的务工人员或者在校学生,是出售“银行卡四件套”的主要来源。务工人员与在校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加上给的价格也高,三五百一张卡,难以抵制诱惑,从而误入歧途。
当“银行卡四件套”流入收卡人手中后,经过层层加价,动辄上千甚至更高,最终会被赌博网站和电信诈骗团伙等犯罪团伙大批收购,成为网络犯罪的工具,而售卡人的行为就在客观上帮助了他人犯罪。
为此,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旨在打击犯罪工具来源,进一步加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根据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很多人在售卡后东窗事发,辩解称不知其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意图逃避刑事处罚。但提供“银行卡四件套”的人是否具备主观“明知”,司法机关会综合全部证据进行认定,不具有合理性的无罪辩解都是无效的。
因此,马政鹏刑事律师提醒公众务必注意用卡规范,保护好自身的信息安全,拒绝一切索要“银行卡四件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