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2019年陈某为做生意向李某采购10万元的货物。后因陈某一直不支付货款,李某将陈某诉至法庭。
进入执行环节后,李某发现陈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随后,他想到陈某的欠债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决定再次打官司。
他将陈某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这10元的货款。
【案情分析】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生活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等等。
本案中,陈某的妻子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名,在买卖、民事诉讼、执行等过程中也未进行追认,缺乏共同的意思表示。
李某如不能提交证据充分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陈某的妻子则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