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可能会为达到办事目的,而听信他人有“门路”,继而向他人支付钱财,让其帮自己办事。此类行为大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仅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同时还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请托人自身而言,在事未办成的情况下,可能还会存在拒绝退款的情形。那么此类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是诈骗嘛?
首先在这里又不得不再次提到如何去认定“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骗取被害人钱财,且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简单来说,有些人明知自己不具有为他人办理请托事项的能力,向他人谎称自己可以办理,从而取得对方钱财,这就是诈骗。
从法律上讲,花钱托人办事,属于在两人之间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虽然这份“合同”没有写在纸上,但是事实存在。一方合同义务就是付钱,另一方的义务是办事。此类合同行为虽然是行不道德之事,但难说是诈骗。换一个角度说,请托人自身又是否存在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呢?从而诉至公堂上,是否会被支持,也是两说。
背景和关系是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但这种熟人社会正是社会法治的耻辱、市场经济的败笔、和谐社会的蛀虫。自觉抵制“托关系”、“走后门”等不良社会风气,坚持依法依规办理事情,才是合理合法实现自身诉求的正确途径。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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