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是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但当前捐献率较低,自愿捐献还未成为常态。很多人会想到,死刑犯器官能否捐献呢?以死刑犯必然被剥夺的生命,去挽救可能被挽救的生命,这样的做法符合经济理性。那么事实上,死刑犯器捐献是否被允许呢?
是否允许死刑犯捐献身体器官,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2015年前,在中国约有60%的器官来源于死囚。而自2015年起,我国就不再提倡死刑犯捐献器官,这是为什么呢?
一是因为很难判断死刑犯捐献身体器官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法律依法剥夺了死刑犯的生命权,但却没有权利剥夺其身体权及自主权;
二是由于在中国,死刑犯捐献器官的程序很不透明,器官移植严重的供需失衡下,一些不当利用死囚器官的“暗黑”交易也在秘而不宣的进行着,而停止死刑犯捐献器官,为了打击人体器官买卖,从而更好的规范器官捐献移植。
器官移植是一场生命的接力,但生命的延续应当是在法律的规则之下的,宪法保障公民的人格权利不受侵犯,死刑犯亦然。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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