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白城洮南市村民黄某因私搭浮桥收费涉及寻衅滋事而被判刑,引发热议。在此前视频我们就“寻衅滋事”这样一个口袋罪,已经进行过介绍了,那么在这里私搭浮桥为何会被定为寻衅滋事罪呢?
法院是这样说的,黄某私自建桥收费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而且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缓刑。
在本案中,黄某未能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其搭建浮桥并收取过桥费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无可厚非。
但就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我们需要在主客观上进行分析,审慎考量主观上黄某是否满足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即黄某有无寻衅动机;另外需要审查评估客观上是否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
现在,黄某已经提起上诉,案件相关事实正在审查中。我们期待法律的公正裁决,同时也希望在类似情况下,能够更加谨慎地适用相关罪名,保障公民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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