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无论女犯之前犯下何种罪行,在审判到被行刑前任何时候,一旦被发现怀孕,就绝对不会执行死刑。不仅如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也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同样不适用死刑。
显而易见,孕妇不适用死刑是为了保护胎儿的生命权。但胎儿如果已经自然流产了,那仍然不执行死刑又是为何?这是否违背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呢?
其实,对于孕妇不适用死刑,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在羁押期间,女性流产依然不能判处死刑,是一种恤刑措施,是我国贯彻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其次,如果女性在羁押期间流产就不算做怀孕,可以予以死刑,那么则会出现恶刑的可能,即存在办案人员或者他人为了让该女性死刑,采用流产药物或者暴力手段致使女性流产。
因此规定怀孕妇女涉嫌犯罪或关押期间流产的,不适用于死刑,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女性和儿童的生命与安全,也可见我国刑法对妇女群体的重视程度和人文关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