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海南临高13岁女生遭霸凌,致左耳鼓膜穿孔,眼睛受到不可逆损伤”的新闻报道引发广大网友关注,新闻里的施暴画面简直是触目惊心。在这起学生欺凌事件中,欺凌者的父母要承担民事经济赔偿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那么,这些霸凌者会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吗?
首先,从行政责任角度而言,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说,如果霸凌者不满12周岁,不管损害结果如何,将不承认任何刑事责任;如果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虽然他们在施暴时有明显“故意伤害”的意图,且产生了不可逆的损害后果,但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没有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有网友关心学校是否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霸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并对学生有照护和看管的义务。
从这起学生欺凌事件的报道来看,学生欺凌发生于放学后,且地点是在校外,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不过,学校即便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品德素质教育失败,养出一群小恶魔,多次发生恶性事件却不知情或知情不问,本身就难辞其咎。
回到案件本身,2名嫌疑男孩中,殷泽是整件事情的制造、引导者,他带着自己的同伴一起实施了犯罪,但由于他未满14周岁,因此已被释放,将不承担法律后果;另一名男生周飞已被刑拘,将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实际上未满14周岁犯罪并非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未满14周岁的人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殷泽没追究刑事责任,估计是司法机关认为未达到“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程度。
现如今,普遍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真的不现实。但可就刑法修正案中的12--14岁年龄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再作完善,不要把犯罪情形局限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而是应该扩大到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侮辱等人身性危害犯罪,这样的话,基本上把未成年人渣犯罪的情形覆盖了。
必须注意的是即使对未成年人犯罪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也是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这一点必须强化起来,不能流于纸面,收容教养的惩罚要动真格,抓扎实。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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